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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0号
2004-07-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 2004 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 2004 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 2004 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2004 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2004 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小计猎豹(四缸)CFA5022XZH猎豹(六缸)CFA5033XZH北京BJ5020XZH4庆铃(皮卡)TFS17HDLMZH
河北53020
山西61320
辽宁73220
吉林75101
黑龙江85030
江苏1812510
浙江208462
江西1510131
山东51112
河南83320
湖北51040
湖南66000
广东3424505
广西3526630
四川86101
贵州2010523
云南783618240
陕西663215163
甘肃208282
青海3272194
宁夏41201
新疆201035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21700
合计44622096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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